老家婚前建房离婚属于谁

结论:
老家婚前建房离婚时归属分三种情况,一方婚前全资建造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,归出资方;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共同参与部分修缮等,增值部分可分割;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造,按出资比例或协商分割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。一方婚前全资建造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,本质上是其婚前个人财产,离婚时自然不参与分割。若一方婚前建造但婚后双方共同参与修缮、装修,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,增值部分是婚后共同投入产生的,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通常由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。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,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特征,离婚时按出资比例或协商结果分割。如果您在老家婚前建房离婚归属问题上存在疑问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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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老家婚前建房离婚时归属要根据不同情况判定。一方婚前全资建造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,房屋为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,离婚不参与分割。
2.若一方婚前建造但婚后双方共同参与部分修缮、装修,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参与分割,获得房屋一方需给另一方相应补偿。
3.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,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按出资比例或协商结果分割。

解决措施与建议:婚前明确房屋出资情况并保留证据,婚后参与修缮等留存支出凭证。涉及离婚分割时,先协商,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,按法律规定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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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一方婚前全资建造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房屋,因其符合婚前个人财产定义,离婚时不参与分割,这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结束时仍归个人的法律原则。
(2)一方婚前建造但婚后双方共同参与部分修缮、装修的房屋,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入的成果,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时参与分割,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,体现了对双方婚后共同付出的公平对待。
(3)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,从出资情况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时按出资比例或协商结果分割,既尊重了双方的出资贡献,也考虑到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性。

提醒:
离婚时房屋归属分割情况复杂,建议详细梳理出资及使用情况,必要时咨询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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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一方婚前全资建房且产权登记在其名下,保留好建房时的出资凭证,如支付材料款、人工费用的收据等,证明房屋是个人婚前财产,离婚时不分割。
(二)一方婚前建房婚后双方共同修缮装修,保留修缮装修的相关花费凭证,如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、支付装修工人费用的记录等,以便离婚时确定增值部分,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。
(三)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房,保存好双方出资的证据,如转账记录、共同签订的建房协议等,离婚时按出资比例或协商分割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,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。即一方在婚前全资建造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,离婚时不参与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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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一方婚前全资建房,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,此房为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,离婚不分割,仍归出资方。

2.一方婚前建房,婚后双方共同参与部分修缮、装修,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可分割,获房方给另一方补偿。

3.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建房,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按出资比例或协商结果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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